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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开展“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8日 16:25  浏览:   作者:  来源: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正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保山市开展“绿盾2017”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隆阳区、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保山市开展“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保山市开展“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严肃清理和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2017〕144号)、省环境保护厅等7个省直单位《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函》(云环函〔2017〕2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发展委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精神上来,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教训,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作为重要政治责任,严格执行,不打折扣,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问题导向,结合省委省政府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反馈整改问题,以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龙陵小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一抓到底,彻底整改,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监督检查重点 

重点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涉及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政策等情况。 

(一)全面排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的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及媒体披露、群众举报信息等,组织开展问题排查。全面排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情况,认真对照《云南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动态遥感监测报告》,逐一核查清单中目标位置、所在功能区、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设施规模、建设时间和设施现状。重点排查探矿、采矿、采砂、工矿企业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水电、风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系统梳理历次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其整改进度、整改效果和追责情况进行检查。将近年来被约谈、通报、督办的自然保护区问题,以及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省委省政府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并列出问题整改清单。 

(二)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问题整改。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及时进行整治恢复,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各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要逐一制订问题清单,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进展,查处一个、整改一个,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对整改不到位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及时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整改。 

(三)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涉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政策 

全面自查清理各级、各部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对《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1〕225号)及各地制定出台的有关保护区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坚决杜绝在地方法规政策层面违反国家法律、中央政策,放松要求的“放水”行为。 

四、组织实施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碧原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吉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万青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发展委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保山市“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全市“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薛众兼任。 

(一)县(市、区)行动 

各县(市、区)要立即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通报文件的通知》(云办发电〔2017〕73号)、《中共云南省委督查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的通知》(云督办发电〔2017〕16号)精神,在组织完成对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管和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对照国家“绿盾2017”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再次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进行深入核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于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17:00前将监督检查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情况一览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严肃查处,强化属地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有力,整改落实到位。 

(二)市级行动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自主管的国家级、省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工作,要认真进行实地核查、抽查,进一步确认违法违规事实,严格督促整改,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对各地不认真组织排查、排查中弄虚作假、问题整改不及时、未严肃追责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长期管理不力、整改不彻底的,要公开约谈或重点督办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机构。 

市直有关单位须于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17:00前将《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督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市监督检查报告,并于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10:00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直有关单位,并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迎接省级联合督办抽查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方法规政策清查行动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发展委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组织对涉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和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梳理排查,重点清理是否存在与自然保护区监管要求不相符合、与国家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或者降低管理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及开发建设项目。市直有关单位清理工作情况需于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17:00前报市环境保护局(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市环境保护区负责整理汇总,清理整顿情况将作为全市监督检查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到位,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工作,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法规政策。  

(二)敢于真抓碰硬 

各地各部门要紧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字当头,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真抓实干,做好调查取证、原因分析、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疑点,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强化社会监督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结果,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公开征集问题线索情况和专项行动媒体报道情况将作为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之一。 

(四)完善监管机制 

切实整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问题和监管漏洞,并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及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强大震慑,倒逼责任落实,从源头防范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主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2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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