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总投资(万元) | 建设地点 | 环评类型 | 审批时间及文号 | 备注 | |||
书 | 表 | 登记 | |||||||||
1 | 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项目 | 昌宁县柯街卡斯一体化管理委员会 | 治理勐波罗河主河道19.12km.建设柯街大地桥至大链二级公路卡斯大桥东西两岸连接道路23.659km。 | 157126.29 | 昌宁县 | √ | 保环准〔2017〕129号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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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决定书
保环准〔2017〕129号
昌宁县柯街卡斯一体化管理委员会:
你公司报批的由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编制的《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昌宁县柯街镇、卡斯镇,项目起点地理坐标:东经99°25′36.79″北纬24°52′45.28″;止点坐标东经99°23′26.31″,北纬24°46′29.10″。于2016年5月取得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昌发改投资[2016]100号)《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本项目工程内容为:治理勐波罗河主河道19.12km(包括湾甸乡河段及柯街大地桥至葫芦口两段),主河道河堤共计35.38km;勐波罗河支流河堤12.62km(其中:小河坝河8.6km、邑林河3.82km、松山河尾段0.2km);建设柯街大地桥至大链二级公路卡斯大桥东西两岸连接道路23.659km(其中东岸宽40m,长11.699km,设计车速50km/h;西岸宽12m,长11.954km,设计车速20km/h);建设勐波罗河东西两岸生态防护带长14.56km(其中勐波罗河东岸宽20米、河西岸宽10米,主要为柯街-卡斯河段);架设东西两岸连接桥梁4座;建设枯柯东路排污管道12.62km,枯柯东路及枯柯西路雨水管道23.649km。枯柯东路沿线设置涵洞5座;枯柯西路沿线设置涵洞7座。局部拆除枯柯东路EK8+260处桥梁上部结构及桥墩桥台结构。项目道路工程投资111746.4万元,河道治理工程投资45379.89万元,项目总投资估算157126.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822.37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选址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项目选线方案,严格按照征地范围进行施工,不得超计划占地,加强建设、运营等活动的动态管理。施工结束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植被抚育绿化,绿化应选用当地树种,切实降低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工程对地表水环境的不利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或洒水降尘,生活区设置旱厕,定期清掏综合利用。严禁向沿线的任何水体倾倒弃土、建筑垃圾、残余燃油、机油和生活污水。落实道路两侧的集、排水设施,落实场地地表清洁工作,开挖土方、施工材料的堆放做好遮挡覆盖。项目桥涵施工、河道防洪堤修筑及截湾取直施工时均采取围堰施工,产生的基坑涌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排入河道。
(三)强化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措施。产生的弃渣综合利用;土石方调运、施工材料转运对运输车辆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加盖等措施;避让环境敏感目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土石方开挖应避开雨天;施工期合理调配利用工程土石方,做好工程全线土石方平衡,减少取弃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施工场地、开挖面的生态修复工作。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和施工时间,高噪声施工机械应尽量远离声环境敏感点或采取设置临时隔声屏等措施,减缓施工噪声影响;严禁夜间高噪声施工作业,施工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对项目沿线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降噪措施并跟踪监测,预留降噪措施费用,根据试运行期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在相应敏感点设立警示和禁止鸣笛标志,确保达到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对沿线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施工中严格执行昌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通过采取砂石料等散体物料遮挡堆存,遮挡运输;对施工场地、运输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限速限载,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在敏感点较近的路段施工时设置防尘围栏等措施后可减少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
(六)商请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沿线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在线路两侧噪声超《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限值的范围内新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做好营运期环境风险的管理,提请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对风险车辆加强管理,确保道路运行安全。
(七)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周边原有动植物的保护。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昌宁县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