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4号
保山市冰之源山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4HUF80
法定代表人:段会会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丙闷村龙井组
保山市冰之源山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7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对保山市冰之源山泉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未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决定,并于2016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7年2月7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2月7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2月7日《现场影像证明》(二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7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3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7〕6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处以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百分之一罚款,共计捌万元(80000.00)人民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在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