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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字〔2017〕6号)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31日 17:26  浏览:   作者:  来源: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正文

  

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6号  

  

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45271788D  

法定代表人:胡怀民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核桃坪  

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10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进行日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  

一是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二车间降尘水排口、综合排放口水取样,送隆阳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水质监测,二车间排口水样pH为11.50、化学需氧量为115mg/L,综合排放口水样pH为11.82、化学需氧量为78mg/L,均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标准(pH6-9、化学需氧量60 mg/L)。二是生活垃圾焚烧炉旁有大量垃圾进入白冲河。  

2017年6月1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再次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2017年3月10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7年3月10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3月10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2017年3月12日隆阳区环境监测站《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执法监察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17〕-011号)1份、2017年6月1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6月14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8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研究决定予以部分采信,针对生活垃圾进入白冲河问题,除了你公司在该处处置焚烧生活垃圾外,周边村民生活垃圾也在该处处置,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告字〔2017〕5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7〕11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  

1.责令二车间限制生产负荷60%,二车间设计日处理原矿石500吨。二车间限制生后,二车间日处理原矿石不得超过200吨,限制生产期限为2个月。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三倍罚款,经核算你公司2017年3月份应缴纳排109377.01元,处罚款共328131.03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捌仟壹佰叁拾壹元叁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七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罚款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三)以上罚款合计368131.03元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捌仟壹佰叁拾壹元叁分)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生活垃圾进入白冲河,限于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于责令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车间限制生产负荷60%。二车间设计日处理原矿石500吨,限产后二车间日处理原矿石不得超过200吨,限制生产期限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6日  

  




主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2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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