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7号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张存旭
地址:龙陵县镇安镇镇南村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2017年6月23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龙陵县环境保护局、龙陵县镇安镇政府、龙陵县镇安镇镇南村委会对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的大瑞铁路高黎贡山隧道1#竖井工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一是施工废水未经沉淀池处理从私设的排口排放;二是倾倒废渣在厂区外的霸王河边;三是废矿物油存储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2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记录》1份、2017年6月2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6月23日《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4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在现场调查后,积极采取有限措施,及时清除霸王河边废渣,消除环境影响等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对“倾倒废渣在厂区外的霸王河边”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予以减轻。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6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7〕13号)、《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对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处理意见的请示》以及你公司《申辩书》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废水未经沉淀池直接从私设的排口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罚款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倾倒废渣在厂区外的霸王河边”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罚款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 “废矿物油存储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四)以上罚款合计15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施工废水未经沉淀池直接从私设的排口排放”的问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堵私设排口,限于2017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
2.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倾倒废渣在厂区外的霸王河边”的问题,限期清除倾倒在霸王河边的废渣,限于2017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
3.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废矿物油存储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问题,限期在废矿物油存储间外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限于2017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龙陵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龙陵县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