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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比较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03日 10:29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对象

规????? 划

建设项目

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

对环境有影响的(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综合规划

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综合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指导性规划

非指导性规划

环评

形式

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

内容

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同左

?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状况;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结论

内容和格式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组织

上报

规划编制机关

建设单位

评价

单位

规划编制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或专家组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

建设(委托)单位

评价

时机

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在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工、办理营业执照之前)

审批

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

地位

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未报批(重新报批、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未经批准(重新审核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

责任

规划审批机关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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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2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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