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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致函山西、山东、河南 启动实施量化问责工作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3日 17:09  浏览:   作者:  来源:生态环境部  打印正文

2018年5月3日,生态环境部致函山西、山东、河南省人民政府,启动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有关量化问责工作。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近期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评估考核。

结果显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7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重污染天数为453天,同比下降55.4%。两者均超额完成任务目标。

但山西省晋城市攻坚期间PM2.5平均浓度下降3.7%,仅完成任务目标的37%,任务目标完成率在“2+26”城市中排名倒数第一。同时,生态环境部2018年3月督查巡查发现,晋城高平市、泽州县,山东省菏泽郓城县,河南省开封杞县问题数量较多,工作落实不力,符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问责情形。

为此,生态环境部致函山西、山东、河南三省人民政府,要求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量化问责。

一、山西省晋城市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PM2.5平均浓度下降3.7%,仅完成任务目标的37%,低于60%的下限要求。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晋城市分管副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生态环境部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巡查发现,晋城高平市2家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并有3家钢铁、2家铸造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要求,泽州县6家铸造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要求;山东菏泽郓城县6家铸造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要求;河南开封杞县9家企业存在错峰生产不落实,或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高平市分管副市长、泽州县分管副县长、郓城县分管副县长、杞县分管副县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问责情形的县(市)达到2个,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晋城市分管副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根据有关规定,具体问责工作由相关省委、省政府组织实施,并应于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问责结果应征得生态环境部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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