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发〔2016〕21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及标志核发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有关规定,决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范围
对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电动车)。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
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一)经环保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报告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免检和新购置机动车,凭相关证件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环保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
按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执行。
五、机动车环保检测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地点
(一)保山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路158号,电话:2160645。
(二)施甸县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施甸县甸阳镇建设路,电话:8122348。
(三)腾冲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石头山工业园区)西区路,电话:5158515。
(四)龙陵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村繁昌木业旁,电话:6128777。
(五)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昌宁县田园镇草场坝21号,电话:7188576。
(六)保山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山工贸园区(汉庄),电话:2219766。
六、监督电话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2191020,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218101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