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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保环罚字〔2016〕5号)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8日 15:10  浏览:   作者:  来源: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正文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6〕5号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00100004539
  组织机构代码:7873222-9
  法定代表人:蒋丽萍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盛家村桥头一组
  我局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6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根据2016年7月21日《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6〕-113号),你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排放的烟尘浓度为239.5mg/m3,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标准;二是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烟气管道老化,漏风严重。
  以上事实有2016年7月21日《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6〕-113号)一份,2016年7月26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一份、《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现场照片说明》(4张)和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4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5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6〕12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烟气管道进行更换,限于2016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保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保山市工贸园区环保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保山市工贸园区环保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2日     

  

  




主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2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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