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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保环罚字〔2016〕2号)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8日 15:00  浏览:   作者:  来源: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正文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6〕2号   

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22100003800
  组织机构代码:77552736-9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地址:腾冲市猴桥镇东村
  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6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腾冲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1#12500KVA、2#12500KVA、3#12500KVA矿热电炉及配套建设的环保除尘设施项目以及新投入木柴烘干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和调阅相关资料时发现: 1#12500KVA矿热电炉、2#12500KVA矿热电炉、3#12500KVA矿热电炉除尘设备正在运行,但1#12500KVA和3#12500KVA冶炼炉除尘布袋和密闭措施破损,烟尘外跑,达不到除尘效果;2#12500KVA冶炼炉除尘布袋破损,烟囱盖打开,烟尘直排。
  以上事实有2016年7月6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记录》一份、《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现场取证照片》(8张)和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严禁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2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向我局递交《申请书》承认了违法行为但申请从轻处罚,经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故对你公司申请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2016年8月1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2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6〕10号),2016年8月4日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申请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矿热电炉、2#矿热电炉、3#矿热电炉停止生产,立即对设备进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腾冲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1日      

   

   




主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2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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